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官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杨丹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