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青平镇龙潭XX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廉江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881民初533号
原告:A,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原告:A,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平镇龙潭XX,住所地:廉江市青平镇龙潭XX,
法定代表人:A,社(村)长,
被告:A,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被告:A,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青平镇青平圩中山XX,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A、B诉被告青平镇龙潭XX、C、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A、B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平镇龙潭XX、C、D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A、B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揭海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