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张程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公司法 |1645人看过


no.1

股权转让税率


外资股权转让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原税率为10%,2008年1月1日执行《新所得税法》后税率变更为20%,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卖方承担,买方代扣代缴。外资股权转让中的买方应切实履行起代扣代缴的责任,否则相应税款将由自己承担。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的办理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办理。该通知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no.2

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第七条: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综上所述,如果作为非居民企业的转让方,未持有作为关联方的非居民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100%股权,其转让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一般情形办理。



no.3   变更时经营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形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

商法函[200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鉴于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问题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为正确贯彻立法本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稳定经营,现提出我部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超过企业经营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 
  (二)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三、延期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三)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