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他们在结婚前签了一份财产协议。在协议里约定,李某婚前的一套市区商品房和老家的一座院落都归张某。
现在,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求法院把李某的这些婚前财产判给自己。而被告李某也同意离婚,不过李某指出,婚前协议上写着“此协议旨在营造和谐友好美满家庭,如若婚姻情感破裂无法维持此协议将自动失效”,所以李某觉得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应该归自己。
那这个案子法院是怎么判的?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为啥?第一,婚前协议有失效条件,现在双方都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了,按照这个约定,协议就没法律效力了,张某不能拿着这个无效协议要李某的婚前财产。第二,就算这个婚前协议有效,可双方一直没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啊。这意味着赠与财产的物权没发生变化,张某实际上还没得到李某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呢。按照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李某在答辩里要求婚前财产归自己,这就相当于要求撤销赠与。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许张某和李某离婚,同时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求,李某的婚前财产还是归李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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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