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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你对夫妻 “共同债务”真的了解吗?

发布者:卫欣园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129人看过

   同案不同判,你对夫妻 “共同债务”真的了解吗?

案例一:小明小红系夫妻,小明开有工厂(小明个人独资),小红是一名医生,平时对小明的生意往来均不知情。小明经营的工厂拖欠A公司货款人民币500万元,小红对这笔借款不知情并没有在任何单据上签字。后A公司多次催促,小明拒绝付款,于是A公司把小明小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问,小红要不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卫律师点评:不需要。2018116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所涉债务虽然发生在小明小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所借款项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小明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未取得小红的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A公司如若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小明小红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小明小红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可追求小红的连带清偿责任。故,小红对这笔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小明小红系夫妻,小明开有工厂(小明个人独资),小红是家庭主妇,平时帮小明打理工厂的生意。小明经营的工厂拖欠A公司货款人民币500万元,小红对此知情并签字确认。A公司多次催促,小明拒绝付款,于是A公司把小明小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问,小红要不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卫律师点评: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关键就在于,配偶所欠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解释”的第三条的规定,债权人A公司要举证这笔债务用于小红小明的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小红为家庭主妇,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平时帮小明打理工厂的相关事务,可以认为小明将工厂的收益用于其与小红的家庭生活;更何况,小红对这笔货款是知情的,并签字确认了这笔债权。故,小红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两个案子,案情相似,结果大为不同,为何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配偶是否签字认可这笔欠款?

下面由小编简要的介绍一下什么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简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卫律师提醒:

1、事后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解释》的第一条强调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2、家庭日常生活负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3、那什么情况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呢?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8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8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4、那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

一是针对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债务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5、那债权人利益怎么保护?

最好在发生债务的时候,就要债务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以后发生纠纷,就可以追究债务人夫妻双方的责任,“共债共签”原则的确立能较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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