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杰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本律师代理)
被告:邱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1年4月22日为1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在2020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打给了被告,约定2020年5月1日还款,但是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邱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被告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原告当日支付被告现金1000元,并于次日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分两笔支付49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支付款项。因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