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慧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合同审查取保候审刑事自诉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江苏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胡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46人看过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