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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胡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612人看过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达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不满9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数额超过9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职务侵占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为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职务侵占或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 

(4)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5)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6)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7)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8)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9)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10)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1)为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或将敲诈勒索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仍有必要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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