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要点提示: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将全部债权转让的;此时,原债权人不能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不具有债权主体资格。若原债权人想要追索该笔债务,因债权已归受让人,需撤销债权转让,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
案情简介:2015年2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70万元,并约定利息两分。2017年6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等事宜进行再次确认,两被告同时承诺还款期限,并用名下财产对欠款进行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拒不还款,遂提起诉讼。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又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所以两被告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介入:本案债权于起诉前已经完成了债权转让,开庭前一天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查看了借款合同及转账汇款记录等各项证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在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未果后,未能撤销债权转让,告知了当事人审理结果、以及之后的诉讼方案,后确定由我所代理。
本案程序简述:我所代理该案后,一审原告败诉,被判决驳回起诉;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又于2019年11月12日重审立案。
本案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张某某、周某共同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209.744万元,并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已经支付的3万元应在未支付的利息中抵扣;
二、驳回原告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