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手记:
第一阶段:“黄金37天”争取不予批准逮捕。
经朋友介绍,我接受委托代理了本案。在侦查阶段初期,辩护律师基本属于“盲辩”,只能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辩护人首先从家属处了解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通过办案人员了解了大概的案情,再会见充分了解了当事人眼中的“案件”。
由于本案当事人未成年,为了让当事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学习中,于是辩护人将辩护重心放在了“未成年人保护”上,同时,根据当事人描述的基本案情,我也觉得案件构罪存疑,于是我加紧撰写了建议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先后与办案的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在审查逮捕期间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在捕诉一体的背景下,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将有利于今后争取不起诉决定,作为辩护人,也只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护,好在检察机关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此案,依法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当然,辩护人并不仅仅可以在报捕阶段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同样可以以证据不足、构罪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不予羁押不致发生危险为由向办案机关争取取保候审或撤案。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又由于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定同样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辩护人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主动帮助当事人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经辩护人居中协调沟通,嫌疑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向检察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同时,辩护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未检工作指引》、《最高检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就当事人到案经过、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大小进行详细说明,论述当事人符合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最终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启动认罪认罚及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辩护人全程见证参与,于2023年2月收到检察机关一号附不诉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