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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同意对主播进行打赏,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发布者:知行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207人看过


      案例情况:

      李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2019年开始,张先生沉迷某鱼直播平台,成为主播王某某(女)的粉丝,并在此后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内持续进行打赏,打赏金额高达50余万元。妻子李女士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鱼直播平台、主播王某某,请求确认赠予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打赏款项共计50余万元。

 

     案例分析:

     1、张先生在某鱼直播平台的行为实际上由两项行为构成,一是张先生在某鱼直播平台的充值行为;二是张先生向主播王某某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张先生本身的充值行为,实际上在张先生与某鱼直播平台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张先生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即所谓的“打赏”行为本身,只是将虚拟货币转换为虚拟道具,并非对主播王某某进行的赠予。主播王某某最终的获利,是基于与某鱼直播平台之间的《某鱼平台直播协议》、《某鱼公会主播入驻服务协议》。因此,张某某的打赏行为并不构成需要法律进行干预的关系。因此,李女士主张的赠予行为是不存在的,本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仅有一种,即张先生与某鱼直播平台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张先生未经过李女士同意,擅自处分70余万元的行为,并不属于无权处分。张先生进行虚拟货币充值的行为具有小额度、多次数、长期性,每次的金额并未超过乙方的处分权限。同时,李女士作为配偶,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均未发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减损,本身也有违常理。即便李女士确实不知情,张先生的打赏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家庭内部关系。本案应充分考虑到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多种原因,张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应为有权处分。某鱼直播平台、主播王某某无需返还50余万元的打赏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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