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胡丽梅,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等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某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同案处理)在明知上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从上家“XX”群中取得XX群内二维码,按照上家要求,多次用手机拨打群中上家提供的被害人号码,另一只手机连接语音通话,通过把两个手机免提公放或连接数据线,由其他诈骗人员和被害人直接通话,以冒充网络客服等的方式引导被害人添加微信实施网络诈骗。期间,某某等提供多张手机卡用于共同犯罪使用。经查,被告人某某个人获利合计人民币2817元。
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17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调取证据清单,办理业务记录,机主信息,通话记录,转账记录,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刑事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胡丽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量刑上提出,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获利较少,已经全额退出;系初犯、偶犯。综上,恳请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等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