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梅律师 09:00-20:00
胡丽梅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735779230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代理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取得缓刑

发布者:胡丽梅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5日 2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85年9月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女,1992年11月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丽梅,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王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辩护人崔XX、被告人王X及辩护人胡丽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X使用X微信号、XQQ号,以0.5-5元/个的价格将淫秽视频贩卖给微信和QQ好友。从2017年8月开始又使用相同的微信、QQ号组建“X”等微信、QQ号群为会员提供淫秽视频,并以5-50元/人的标准收取会员费。被告人徐X通过贩卖和传播淫秽视频的方式共非法获利22000余元。被告人王X明知徐明利用微信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进行牟利,仍将自己的X微信号提供给徐X使用,在徐X使用的微信号被查封的情况下,又在自己的微信上操作帮助解封让其继续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徐X赚取的钱被两人用于日常开支。经鉴定,徐X在“X”微信群中上传的视频共有323个,其中280个为淫秽视频。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徐X、王X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X、王X家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目录清单及光盘,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数据及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销户登记查询及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执行款票据、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徐X、王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王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徐X贩卖、传播的淫秽物品的数量、传播范围、对象、违法所得、危害程度等相关情节,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王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王X家属已为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中对被告人王X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胡丽梅律师 已认证
  • 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
    • 13735779230
    • 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8分 (优于82.2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9篇 (优于97.84%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丽梅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8148 昨日访问量:1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