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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校园贷”,青春不负债!

发布者:符鑫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64人看过举报


  一年一度的高考盛日落下了帷幕,鲤鱼跳龙门,父母翘首期,莘莘学子经过高考这座独木桥的考验,成功进入了梦寐以求的大学,开始了象牙塔的校园生活。当然,大学生活除了有美好,也有各种“套路”,其中“校园贷”就成了单纯美好校园生活的一大“坑”!

近年来,“校园贷”的危害已经被广大学子所知晓,国家也花了大力气对借贷业进行整顿,但效果仍不令人如意,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大学生自己对消费能力的“失控”,导致借贷市场的广大需求,以至于在层层法网下,仍然有大批“勇士”以身试法,不少网贷企业无视法律规定,披上手机贷、培训贷、创业贷等“黄马甲”继续向大学生放贷。大学生深受“校园贷”危害的例子举不胜举。

   那么如此可恶的“校园贷”究竟有哪些套路呢?

  套路一:“砍头息”

    大二学生小美最近瞄上了一款手机,但是价格却超出了承受能力范围,此时浏览到某网站上面写着:无抵押、低门槛、低利率,立马放贷;小美动心了,立马联系了对方贷款一万元,被扣掉两千服务费,到手的却只有八千,然而利息确是按照本金一万元计算,没有扣掉两千服务费,就是说明明只拿了八千,却要还一万的利息,这是套路之一;


 套路二:拆东墙补西墙   

      小美拿到八千块钱买了新手机满足了自己的要求,可到了还款之日却为难了,自己的生活费本就不高,拿什么偿还每个月的这笔债款呢?于是借贷方给小美出了个主意,给她推荐了其他几个借款软件,要她先把这个月的还了,小美照做了,算是度过了这个月的经济危机,可是她不知道的是,下个月将会有成倍的利息等着她,这些平台很可能就是同一家公司或者是联盟,简而言之,小美成功“中计”了,深陷第二套路。


套路三:裸照贷

     接下来的几个月,小美陷入了困境,累计的平台已经达到了十几个了,利息每天成倍增加,根本无法偿还,这时借贷公司又给小美出了主意:“只要你手持身份证拍几张裸照给我们做担保,我们就宽限你还款日期并且不追究你的违约金”,小美无计可施,只得按照他们的要求上传了自己的裸照,她不知道的是,她已经深陷第三套路中无法自拔……


第四套路:逼迫还债

     在得到小美的裸照后,小美面对巨额债款已经无力清偿了,这时放贷人把小美的裸照发给了她父母和其他亲朋好友,逼她父母还债,甚至还在她学校宣扬开来,身边的舆论顿时压得她踹不过气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彻底击垮了她的心理防线,年仅20岁的她从阳台跳了下去……


    小美的例子不是个例, 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大学生因校园贷催款跳楼自杀;2017年4月厦门大二女学生在“催款裸照”的威逼下自杀;9月,陕西大二学生朱毓迪因借校园贷 20 余万,跳江自杀。层出不穷的套路已经将稚嫩的大学生逼得走上绝境。

那么,万一我们深陷“校园贷”,又该如何及时止损,以防止事态像小美那样的情况发展呢?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校园贷的本质也是民间借贷,既是民间借贷,中国自古有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学生与借贷公司签订了“校园贷”借贷合同,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合同。因此,本金是一定要偿还的,关于本金,以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提前扣除的所谓手续费和利息等不认定为本金范围之内。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4%以内的年利率,法院会支持;

   超过24%不满36%的年利率为自然债务,如果已经支付了,那就没法返还;

   而超过36%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应作不当得利返还给借款方,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如果利息约定过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学生实际上只需要还本金和合法的利息部分,超过的利息部分可以不还。


    因此,大学生可以搜集种种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本金和利息,有的甚至支付了超过法律的范围,可以要求返还;而如果没有还款,从契约精神和法律角度出发,就应当尽快还款。何况,经过与主办法官沟通,原告出具调解方案,如果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诉讼费用,原告放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并同意结案,其实结果不一定会很差。

  

    由此可知,即使深陷“校园贷”也无需慌张,及时求助司法机关,积极应诉,由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判决,跳出借贷公司的套路。

符律师提示: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量力而为,不要提前、超前消费。如果真的需要解决燃眉之急,一定要找正规平台,对“校园贷”、“现金贷”等各种高利贷款要避而远之,不要介入。如果借款了的话,要及时还款,不要想着钻法律的空子,以免适得其反,被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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