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淼律师网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IP属地:河北

刘金淼律师

  • 服务地区:河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3383328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除劳动合同前如何通知工会?5个疑难问题详解!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1463人看过举报

解除劳动合同前如何通知工会?5个疑难问题详解!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如果不通知工会,很可能被判承担巨额的赔偿金!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在解劳纠纷上经常关注的是规章制度是否违反、解劳决定是否送达等常见问题上,往往都忽视了通知工会这一细微但如今尤其重要的环节。但哪些解劳情况应通知工会?应通知哪家工会?用什么方式通知?这些具体问题很多未在法律中进行明确,笔者以成都地区为对象,结合法院判决,来进行详细解答。企业可以据此降低解劳风险,劳动者则可最大程度的主张合法权益。


一、忘记通知工会,会发生什么?


我们先来看下,企业解劳过程中,没有通知工会会有什么具体的法律后果。举个例子,小李是好旺公司的职工,因经常迟到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按照制度对其予以辞退,并通过邮件的方式告知其本人。但却没有将辞退小李的情况告知公司工会或者其他基层工会。小李一纸诉状要求公司支付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很多企业和劳动者认为这种情况,小李肯定败诉,因为辞退有客观事实有制度依据,也已通知劳动者,各方面都到位,可唯独遗漏了通知工会。这将导致该解劳被认定程序违法,即便事实依据充分,但仍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如果小李的月薪是20000元,已工作3年,那么好旺公司将被判赔偿的金额为120000元(20000元/月×3×2倍)。这只是一人的赔偿金额,如果一次性这样辞退多人,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损失了。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哪些法定情形应当通知工会?


通知工会程序的规定主要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该规定明确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也明确,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


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就清楚了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合以上劳动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并非是在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都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比如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无需通知工会。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才需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


三、应当通知哪个工会?没有工会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通知企业内依法成立的工会,也可通知基层工会,比如县市区级总工会。但如果企业没有成立工会,又没有通知其他工会,那么可以其他方式替代通知工会程序吗?答案是可以的。因为通知工会程序实质是限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保障劳资关系的平衡。那么以其他民主方式来约束企业单方解劳的行为,也是合法合理的。当然全国各地区的实际做法可能有不同,那么以成都地区为例,一般就可以通过征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履行法定程序。


如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川01民终589号中对此情形的理解和处理办法:“虽然天力建筑公司和天力建筑成都分公司均主张没有建立工会因此没有通知,但劳动合同法立法意旨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不仅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保障,也是国际通行惯例。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必须要通知工会,如果没有建立工会无须通知则会引导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工会,反而减轻了责任,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建立工会的不良之风,根据举轻明重的基本法律逻辑,能够得出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经过听取意见的法定程序,一般可以通过征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基层工会的方式履行法定程序。”


四、应当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劳理由通知工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通知程序,则属于已经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解劳行为合法。这两条规定似乎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为《劳动合同法》将解劳通知工会的时间明确在解劳前,但最高法解释却将时间扩大至起诉前,即用人单位在解劳时未提前通知工会,但只要在起诉前通知,则不属于解劳程序违法。由于存在着这种矛盾,法院在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时也存在两种不同结果。


以成都中院为例,该院存在着该种同类案件却有两种不同的裁判结论。如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45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解劳前通知工会,其解劳程序违法“二审中,数字天空公司提交“昵昵糖主”与“雪落无声”的QQ聊天记录,显示“待会儿你要收到一封员工离职的通知,叫吴尹,因为你是工会主席,这位员工是被辞退,所以要知会一下你哈”。据此可知,数字天空公司在辞退吴尹之前,该公司的工会并不知道要辞退吴尹,数字天空公司也未将辞退吴尹的理由通知工会,而是在已经辞退后将结果通知该公司的工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数字天空公司违反法定程序解除与吴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与该判决结论相反,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川01民终16675号中认可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在及时补正通知工会程序,那么解劳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奥的斯公司成都公司是在向张小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再行通知的工会,亦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既然有这样的分歧存在,那么起诉后再通知工会显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企业应在作出解劳决定后应及早通知工会。


关于企业通知工会方式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因此只需要企业将解劳理由告知工会即可,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当面送交工会签章确认内容,可以快递方式送达工会(工会收到后予以送达回执),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等方式进行通知。但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书面送达。


五、是否只需要通知工会,而无需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仅规定需要通知工会,并未明确应当征得工会同意。在实践当中,只要工会在收到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企业一般只要在解劳前采取了通知工会的行为,就会被认定解劳程序合法。如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1710号判决书对通知工会程序法律规定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规定仅约定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工会,而未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需经工会决定,同时蓝剑饮品公司亦于二审提交新证据证明了其解除朱兰彬劳动合同已告知公司工会并经工会同意。”


目前很多中大型企业开始建立企业工会,这些企业工会会在收到企业的解劳通知后在解劳通知上予以签章确认或者送达回执。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通知工会的方式,这样可以避免诉讼中否认工会已收到通知的风险。如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3185号判决书中用人单位家乐福采取的做法:“根据查明的事实,家乐福青石桥店于解除与陈秋华劳动合同的当日,向家乐福青石桥店工会发出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致工会)》,通知工会因陈秋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家乐福青石桥店于2017年5月9日解除与陈秋华的劳动合同,家乐福青石桥店工会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结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家乐福青石桥店将解除与陈秋华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了工会”


通知工会这个环节虽然在法律中已经有了明确,在法院裁判实务中各种细节也日趋明朗,但在企业解劳实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坑,为了减少成本提高效率,除了不断提升劳动法律风险意识外,我坚持这样的观点,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就行。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石家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3383328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4040

  • 昨日访问量

    37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金淼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