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淼律师网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IP属地:河北
刘金淼律师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刘金淼律师

18033833289@qq.com 09:00-21:59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河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3383328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股权转让的40个关键问题!(二)

2020-10-23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536人看过举报

公司股权转让的40个关键问题!(二)

11

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

如何计算税额?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12

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

哪些方面?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 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六,签订低价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第七,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各项收入,即使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3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

合理理由?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4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15

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6

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需经过以下手续:


(1)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原股东会议,经过原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7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

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18

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不需要。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来源: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8 年第20期)


如果公司发展状况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19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

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出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20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需注意

哪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增加诉讼风险。


其次,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石家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3383328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4077

  • 昨日访问量

    1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金淼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