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北、河南、湖南:高院50亿以上;中院1亿以上区域B: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高院50亿以上,中院3000万以上区域C: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高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北、河南、湖南:高院50亿以上;中院5000万以上区域B: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高院50亿以上,中院2000万以上区域C: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高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注:此处的涉外案件是指法[2017]359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案件,并且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区域B: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院50亿元以上;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500万元以上;
其他中院:200万元以上。
高院50亿元以上;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200万元以上;
其他中院:100万元以上。
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本辖区级别管辖标准,除于2011年1月后经我院批复同意的外,不再作为确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注:以下内容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该类型案件不适用管辖新规。结合法发[2010]5号文件,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看上去似乎比较单纯:但事实上,知识产权领域的级别管辖远不止这么简单。近年来,随着北京、上海、广东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以及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设置,相关地域的管辖变得日益复杂。此外,在法发[2010]5号文件实施之后,部分地方高院也出台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级别管辖标准,尽管根据新规,高院的受案标准已经提高至50亿,但是中院、基层法院的受案标准的底限,笔者认为还是需要按照各地最新的规定执行。例如:北京高院2017年11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高院2016年出台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等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