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涉案财物属于赃物,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一、只有对非经生效刑事裁判确定为涉案财产的异议,才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对于经刑事裁判认定为属于刑事被告人且已经扣押在案的财产,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和处理程序。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救济程序不包括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异议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无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这一途径。
三、生效刑事判决已对涉案财物的性质及权属进行认定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有异议的,应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因案外人的申请理由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为前提条件,只有在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案外人仍不服,认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错误的,才可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当案外人认为原“调解书”有错误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6个月。再审期限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计算,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五、案外人申请再审向原审法院提出。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并未规定,而是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3条予以明确规定,即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六、注意关注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的变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规定失效,原规定第八条关于执行标的物存在争议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的规定失效。替代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救济途径。即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