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普及越来越广泛,基于便利性考虑,许多人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来进行转账。可一旦发生纠纷,微信转账记录又很难说清楚是什么目的转付的,因此律师带您一起来了解下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问题。
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
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转账记录,还包括有关借款的聊天合意,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2、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提到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他的钱。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不利后果:
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
2、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
相关提醒:
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也必须要有有利信息的证明才可以,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2、微信借款时不妨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将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如此才能作为一份完整的证据。
3、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
微信转账记录和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
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
一、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3、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
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
三、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因此,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