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权代理签订合同的效果

发布者:孙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58人看过

【案例】

1、死者在2015年为自己订购了一个二穴墓,用来安放自己和已逝丈夫的骨灰。2017年3月,死者去世。死者丈夫与前妻所生之子持墓穴证和订购合同,将二穴墓更换为三穴墓,并将自己亲生母亲与死者及其父亲下葬。死者女儿认为公墓管理机构与死者签订的订购合同,应该向死者负责,不应与他人变更合同,所以死者女儿要求起诉公墓管理机构违反合同。


2、工地项目经理代理施工企业与钢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供应商供应钢材若干,并约定钢材的送货地址。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通知供应商将钢材运送至与施工企业无关的其他工地,因施工企业拒绝付款,故而成讼。


3、某个人声称代表某粮食企业从事收购活动。购得粮食后,未付款,而是以自己名义出具了欠条。后因粮食企业拒绝支付购粮款,债权人持欠条起诉出具欠条的购买人,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请求。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名词解释】(据某百科)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无权代理人实际无代理权,但可因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而构成表见代理,结果是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1中的变更墓地合同行为,是有效的。根据合同的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合同权利由继承人概括承受。案例中的变更合同的人,在墓地方看来属继承人,其变更合同购买三穴墓的行为是有权代理,合同有效。死者女儿要求追究违约责任于法无据。


案例2中的项目经理虽无授权可以变更合同,但因其代表施工企业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因而其要求变更送货地址的行为在供应商看来属有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变更合同的行为有效,施工企业应承担责任。当然,施工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项目经济追偿。


3、案例3中的行为明显为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收购粮食的个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提醒】

代理人代表本人参与经济活动极为常见,因而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经济风险。作为权利人,在委托代理人时,需谨慎选用人员,加强管理和约束,防止出现损害公司、企业等利益的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