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个人的信用信息相对封闭,没有一个公开的信用系统进行监控。
第二、公司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就有在经营不善的时候压缩债权人的权益,将股东的权益膨胀。
第三、对公司非法支配财产的行为控制不了,债权人处在旁观者的地位,法院处在中立的地位,当事人对债务人转移资产、关联交易、债务人股东抽逃资金等非法规避债务的行为取证手段受到限制而导致举证能力不足。
第四、公司法立法的滞后。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出台在前,公司法出台在后,在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这一问题上司法救济规定的不具体,给当事人增加了实现权利的难度。
一些企业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对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仍没有交易的安全感;一些企业采取现款现货,尽量缩小信用空间以减少风险。但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作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对外债权的风险无法根本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