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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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帮助承租人成功索赔拆迁款43万元

发布者:马虽芳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8日 13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租赁被告的宅院用于经营火锅店,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费每年4万元。承租后原告对房屋进行翻新装修、扩建,租赁合同未约定扩建房屋的归属。合同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并拆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与政府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案件涉诉。

【法院裁判】该案经法院审理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定被告向原告补偿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法院出具调解书

马虽芳律师点评】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因涉及拆迁补偿,需要缕清个法律问题:一是本案中被告是否赔偿原告损失的问题;二是应当补偿多少的问题。

一、是否赔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243条(征收),第245条(征用)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在本案首先,被告将房屋租赁给原告,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进行了建、装修等,房屋原告投资经营火锅店使用,原告系被拆迁房屋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被告应在相应的范围内给与原告补偿。其次,因原告修建房屋并进行装修等,致使被告获得的额外补偿明显增加,在租赁期限内房屋被拆迁,致使承租人预期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拆迁补偿款应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不应归一方单独所有。

司法实践中,在双方租赁期限未届满,且对新建、扩建租赁物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应当赔偿用益物权人的损失,本案虽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调解思路遵循这一法律规定的。同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解结案有利于终结性解决争议和矛盾,也方便执行,符合司法的初衷

二、应当补偿多少的问题在本案中,最为关键的是应该补偿多少,补偿多少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因为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按照何种比例补偿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只能遵循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裁判,至于具体如何裁判承办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过分放大一方面,使得律师难以准确判断补偿数额,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审判法官无从下手,如何裁量才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做到公平正义,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困惑。本案中,法院根据评估价值、双方的贡献值、受损程度、获得利益程度、可操作性、租赁期限等诸多因素考虑,通过对双方意见的分析解答,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马律师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但这并非长久之计,部分当事人对政策法律理解不透彻,可能会导致作出错误的判断和意思表示,难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有关租赁合同拆迁补偿的法律适用还有待完善。

马虽芳,女,法学本科,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良好正规的法学背景,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以及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定西
  • 执业单位: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1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