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律师会给员工建议,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保险为由,主张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事实上,这样的操作,风险极大:
一、不少员工曾经与单位约定或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此情形下, 多数的裁判机构会认为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不支持。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二、即便没有申请,但有一些地方也不可以立即离职。比如深圳中院的规定是,即使没有约定,也应提前通知,只有在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补缴,才支持经济补偿。
文章出自“飞劳动法”、本文作者为“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