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鲁恩|时间:2019年09月30日|7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恩,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某某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08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合计10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彭某某因买房急需用钱,于2017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一份为凭,双方约定月息2%。
原告已于被告借款当天将借款7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彭某某。
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彭某某以没钱为由拖延还款。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彭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彭某某因买房急需用钱,于2017年3月1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如因借款发生纠纷,借款人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详见被告彭某某所打借条可证。
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金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彭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按2%计算,如因借款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按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彭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彭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