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哥哥去世了,遗留了一笔存款,自己去银行取钱时银行告知需要来办理公证。他告知公证人员他的哥哥终生未婚无子女,他们的父母早已去世,哥哥一直随他一起生活。公证员之后又询问得知他们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早已去世多年,另外还有一位兄弟姐妹也已经去世,但这位去世的兄弟姐妹生前有子女。根据这位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他哥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他哥哥的遗产,另外,他们那位已经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建议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但依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根据上述当事人所述,在他的哥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那位已经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