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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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一定无效吗?

发布者:王亚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329人看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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