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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与套路贷相关的常见犯罪

发布者:朱勇熠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87人看过举报


一、概述

套路贷,是“扫黑除恶”过程中的重点打击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不同于民间借贷,套路贷的目标不止是高利息,而是虚构债务,是对借款本金的变更提高,期间通过各种欺诈、暴力等手段,除了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常还涉嫌构成多个形式犯罪。由于其造成的危害极大,导致的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受到国家严厉打击。

笔者曾代理了一起因套路贷引发的案件,通过对该案件的解析,希冀能给潜在受害者以勇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给参与者以警示,及时停止甚至阻止犯罪,以避免损害扩大,最终令自己身陷囹圄。

二、“套路贷”相关常见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胡某、麻某等人合作经营“校园贷”业务,针对在校大学生等年亲人群提供线上贷款业务。为进一步扩大经营,后成立某咨询管理公司,招揽更多员工,并进行客源、审核、催讨等分工,除开发更多软件用于开拓案源外,并建立多家线下场所。经一年多的运营时间,人员、场所不断扩张,各类制度也日益完善,逐步建立了以同学同乡为基础,公司化层级分工管理机构,公司与工作室相结合的组织架构,以胡某为组织、领导者,麻某等为骨干成员,黄某等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等为一般参加者,人数中国多、组织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联系紧密、结构稳定的和社会组织。

该组织长期向在某区校大学生放贷,随后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随后以威胁恐吓、上门催讨等方式向学生、家长等获取钱款。

通过有组织的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的那个违反犯罪活动,导致1名大学生自杀、多名学生自杀未果、退学、休学,对该区大学生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若干意见,在校学生等群体容易被诱导、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为特殊保护对象,针对该群体实施套路贷的,应酌定从重处罚。在本案中,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学生自杀、退学等,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予以重点打击。

2、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敲诈、勒索:
1)向被害人家人索要无果后,借助诉讼手段施加压力

黄某实际借款9万,但被要求写下18万元的借条。在黄某无力还款后,团伙成员董某等通过上门放花圈、发短信、打电话方式试图向黄某父亲索要18万元。催款无果后,董某等起诉至人民法院,最终经调解,黄某母亲偿还16.5万元。

2)非法拘禁,迫使被害人父母偿还

申某借款10万元,但被要求写下共计53万元的借条。在申某无力还款后,董某等将申某骗至杭州,以处理逾期债务为由要求申某继续借贷来平账,最终申某实际得款12万元,但借款73.5万元。后董某在得知申某无法付款且告知父母后,将申某控制在某酒店,并强迫申某按照借款金额向其父母求助,最终迫使申某家人支付59万元。

通过电话骚扰、上门催讨、非法拘禁、诉讼施压等方式,该犯罪团伙成功迫使被害人或其家属还款,甚至在被害人报警后仍毫无顾忌,最终被警方锁定追查。

3)诈骗罪

此种方式主要通过线下业务实现,具体操作为:将被害人邀请至团伙所在工作场所,要求被害人写下远超于申请借款的金额后,又以中介费等名义进行扣款,最终被害人实际得款不多,但借了巨额借款,还需要支付高额利息。

三、总结

通过以上罪行可以看出,在套路贷中,通常是形成完整的犯罪团伙,通过各自分工,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和和法律意识不强心理,诱导或强迫被害人写下与实际借款存在巨大差异的借条,使得借款“合法化”,在被害人未能及时还款情况下,通过骚扰、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还款,取得犯罪所得。

套路贷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其周围人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影响极其恶劣。尽管国家已经强力打击,但由于存在巨大的获利空间,仍有不法分子不惜挺而冒险,杜绝套路贷,不仅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也需要群众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及时识别、举报套路贷,不让犯罪有滋长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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