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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解读及思考

发布者:朱勇熠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630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根据2019民政部数据显示,我国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拟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微博上,该话题引起了热议,近60000条评论一致表示“不支持”,网友纷纷表示离婚是自由,法律不该过度介入;冲动离婚可以通过复婚解决;不利于有家暴、虐待等情形;等等。

在该问题上,应该从多角度综合看待,以确保更好理解立法原意,同时笔者根据个人经验理解给出了几点建议,以资参考。


一、离婚冷静期特点及实践

1、离婚冷静期只用于登记离婚。离婚包括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须经调解,时间长达数月,无额外设置冷静期必要,故冷静期仅限于登记离婚情形。

2、离婚冷静期仍尊重离婚自由。一旦冷静期届满,双方当事人仍决定离婚的,可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机关不会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离婚自由。

3、离婚冷静期已有司法实践,该制度具有实践意义。2012年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始试行“预约离婚”,如果材料不齐全,申请人需填写预约单,在一周后方能过来办理,根据2017年报道,该制度推行后约有40%夫妻最终未去办理离婚;四川安岳县从2017年起设置离婚冷静期,到期后要求离婚的也是少数。由此可见,在实践适用中,离婚冷静期确实能给夫妻双方重新思考的时间,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的稳定。


二、离婚冷静期的限制与完善

1、不应一刀切地设置冷静期。尽管存在冲动离婚的情形,设置冷静期有利于夫妻双方重新考虑婚姻关系,但也存在一些不适合设置冷静期的情形:如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为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应当场准许离婚,避免过错方利用冷静期制度加重对无过错方的损害。

2、应视情况调解冷静期时间。对于一些已经经过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方决定离婚的情形,应适当减少冷静期时间,如改为7天,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该情形,应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具体的时间。对于冷静期的灵活适用,一方面能够起到冷静期给一时冲动离婚夫妻双方重新审视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减少已经经过深思熟虑的夫妻的等待时间。

3、冷静期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冷静期过后,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如一方中途反悔,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此种情形下,原本的诉讼期限是否可以扣除冷静期部分也有待商榷,避免本无离婚意愿的一方利用该制度延长离婚时间,而在后续的诉讼中该意愿真实与否其实难以举证,加重离婚难度。

 

三、国外离婚制度参考

  冷静期并非我国独创,不少国家对于离婚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在美国,夫妻需要六个月等待期过后才能正式办理完毕离婚手续;英国则是在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后,再经过九个月时间反省期与考虑期,双方认为婚姻无法维持的,方准许离婚;韩国设定“离婚熟虑期”,双方如无子女该时间为一个月,有孩子则为三个月。

   如今,国人对于婚姻的观念、婚姻登记程序与过去已有了明显的变化,闪婚闪离现象层出不穷。设定冷静期,有利于夫妻双方重新审视婚姻的意义,但冷静期的设置也不应成为夫妻离婚自由的障碍,应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以更好实现设置冷静期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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