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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竺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勇熠|时间:2020年08月21日|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X诉被告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竺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前的利息193120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的丈夫与被告系同乡,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21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借给被告20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4月2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仅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郑XX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利息为月息贰分半计算,到期连本带息一次付清。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由借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及原告方XX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竺XX尚未归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证据,本案的借款本金金额为20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竺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郑XX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244666.67元,之后按上述标准继续支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6元,由竺XX负担。
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竺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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