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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案件

发布者:朱勇熠|时间:2020年07月13日|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胡X、麻X等人合作经营“校园贷”业务,针对在校大学生等年亲人群提供线上贷款业务。为进一步扩大经营,后成立某咨询管理公司,招揽更多员工,并进行客源、审核、催讨等分工,除开发更多软件用于开拓案源外,并建立多家线下场所。经一年多的运营时间,人员、场所不断扩张,各类制度也日益完善,逐步建立了以同学同乡为基础,公司化层级分工管理机构,公司与工作室相结合的组织架构,以胡X为组织、领导者,麻X等为骨干成员,黄X等为积极参加者,陈X等为一般参加者,人数中国多、组织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联系紧密、结构稳定的和社会组织。

该组织长期向在某区校大学生放贷,随后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随后以威胁恐吓、上门催讨等方式向学生、家长等获取钱款。

通过有组织的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的那个违反犯罪活动,导致1名大学生自杀、多名学生自杀未果、退学、休学,对该区大学生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魏X为该组织成员,地位为一般参加者。

2、敲诈勒索事实

申X借款10万元,但被要求写下共计53万元的借条。在申X无力还款后,董X、魏X等将申X骗至杭州,以处理逾期债务为由要求申X继续借贷来平账,最终申X实际得款12万元,但借款73.5万元。后董X在得知申X无法付款且告知父母后,将申X控制在某酒店,并强迫申X按照借款金额向其父母求助,最终迫使申X家人支付59万元。


二、律师辩护意见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1)魏X上班仅两月,获利仅为基本工资,对黑社会组织运营不了解,未深入该组织,不应认定其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魏X是临时被拉入催款,对具体事实不清楚,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2、魏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魏X系从犯。

(2)魏X参与环节并没有拿到钱款,为未遂。

(3)魏X积极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

(4)魏X系初犯。

(5)魏X系自首。


三、判决结果

1、魏X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魏X构成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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