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当事人到律所咨询,称自己和同村的几户人家在2004年将100余亩土地承包给了张某,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为每亩150元。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陆续出台,农业环境逐年向好,耕种土地的效益大幅度提高,土地承包费价格持续上涨,目前其周边的同类土地承包费用已达到每亩800元左右。当年将土地承包出去的农民,都觉得原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费用过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想和张某协商,要求增加土地承包费用,不知有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不止一个当事人咨询过类似土地承包费调整的问题,周荣律师通过总结以往的办案经验,给出相应的咨询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大多时间长达二、三十年,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到目前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若维持原承包费价格,双方之间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失衡,如果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兼顾双方利益、适用公平原则变更原合同的条款,即适当提高承包费。通常承包费的调整应参考市场价并低于市场价,根据承包地的位置、地力等情况酌情予以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因合同的变更只能对未履行部分进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故已履行完毕的部分,不论是否显失公平,不再进行调整。
周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