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婚内出轨女下属,与妻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归女儿所有,待女儿18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半年后,小张后悔了,偷偷将该房产按市场价200万元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张前妻知道后,立即提起了财产损害纠纷之诉,要求赔偿女儿房子售卖款200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处分协议,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不属于赠与合同。
该《离婚协议》中有关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赠与子女的约定合法有效,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共同主张撤销赠与行为有效,但一方私自撤销赠与的行为是无效的。该案中,小张未经前妻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售卖给了第三人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小张前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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