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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3):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时能要回来吗?

2021-02-25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084人看过举报

恋爱的时候柔情蜜意,你侬我侬。给你买这买那,你要什么给什么,恨不得把天上的星星摘下来送给你。分手了,你想一拍屁股就走人?想得美,你把我送给你得财物先还回来再说。

杨小珍律师认为,恋爱期间互赠礼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分手时双方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恋爱期间互赠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一般情况下可以要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赠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简单说,只要不符合以上3种情形,对方给付的彩礼就属于自愿赠与他人,不因离婚而返还,而且,法院在审理彩礼案件时,还得结合平等、过错、酌情的原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4)恋爱期间承诺但还没有兑现的赠予。恋爱期间,一方因为一时的激动或爱情冲昏了头脑,承诺对方或与对方签订协议赠与,但还没有兑现赠与双方就已经分手,这种情况,法院不会支持该赠与成立。

(5)有配偶还与他人恋爱或同居期间的赠与。这种赠与就要通过配偶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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