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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们不得不知的医疗期

发布者:杨小珍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662人看过举报

很多HR都遇到过这种问题:单位职工因病才休完医疗期上班没多长时间,又要请病假了,我到底是批还是不批呢?不批,会不会违反法律?批,会不会超出医疗期时限?杨小珍律师结合多年HR实践工作经验,与大家说说医疗期那些事。

一、医疗期和病假

1、医疗期是法律概念,是“法定”期间。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是解雇保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通俗解释就是,医疗期相当于病假法定最长可以请多少天,在这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病假是生理概念,“事实”期间。病假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根据病情确定可长可短,过了医疗期的病假,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

3、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

医疗期是以病假为基础的。当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在病假期限内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终止;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这么做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可能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是由法律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病假期则是“弹性”的时间段,事实上发生多少就算多少。

病假休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如果劳动者真实患病需要治疗休息,就应该治疗休息。是否可以请病假,以及病假时间长短,与医疗期没有直接关系,只是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有着法律上的处理选择。

二、只要患病,就一定能享受医疗期吗?

否,医疗期不等同于普通病假,同时患病不包括职业病,负伤不包括工伤

三、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规则:

医疗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自病休第一日起算,具体规则如下: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10年以下

6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15年以下

6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

15年以上20年以下

6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

20年以上

6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通用作法: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超过法定医疗期公司是否还需支付病假工资?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支付与不支付),根据各地的作法确定。

六、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医疗期计算规则:

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实践有有两种观点:一是至少24个月(江苏省),二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特殊疾病也不例外

七、员工在试用期休病假,公司如何应对?能否延长试用期?

不能延长试用期,但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可以增加中止情形,或录用条件中设定试用期内累计请病假或事假多长时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八、医疗期能否“清零”?

医疗期可以清零但清零是有条件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有关医疗期的计算,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医疗期,即根据劳动者总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2、根据医疗期的期限确定医疗周期(累计病休时间)。

3、从员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假天数。

4、在医疗周期内汇总劳动者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以及医疗周期是否结束。

九、一个合同期限内医疗期能否多次享受?

医疗期的计算与合同期限无关,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入医疗期,就应当享有,而不论是否在一个合同期限内。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 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 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的就是,基于医疗期与工作时间相关,有可能在累积计算期间,医疗期发生变化,所以,在具体个案中还要根据情况确定。即医疗期以及累积计算的时间并非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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