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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了买房“假离婚”,事后反悔想重分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2026-09-24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5人看过举报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获取购房资格或逃避债务,部分夫妻会选择“假离婚”——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却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然而,一旦一方事后反悔,主张“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会支持吗?

武汉婚姻家事律师杨小珍结合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您解读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裁判要旨与法官说法。

一、案情回顾:两次离婚又复婚,男方主张“假离婚”要求重分财产

任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16年,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18年,双方又登记复婚。2021年9月1日,双方再次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套房产及一辆汽车归女方所有;各自存款、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

然而,离婚后不久,任某将王某诉至法院,主张2021年的《离婚协议书》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任某的理由是:双方是“假离婚”,目的是规避政策、出售房屋;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抚养孩子、出门旅游,属于“假离婚真同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要旨:身份关系一经登记解除,即具有既定力

本案的裁判要旨集中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假离婚”反悔案件时的裁判逻辑,重点厘清了以下三个问题:

1. 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能以“假离婚”为由主张无效。

裁判要旨: 离婚登记是涉及婚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包含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本案中,双方在2021年9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2. “假离婚”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 无论任某基于何种理由主张《离婚协议书》无效,在双方已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任某对其主张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任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几次结婚、离婚的过程,以及离婚后双方之间仍有较为密切的交往,但不足以充分证明2021年9月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为规避政策而通谋虚假离婚的情形,亦不足以充分证明王某存在欺诈任某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形。

3.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若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属有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属有效。本案中,任某主张《离婚协议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但离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签订的协议,在条款的协调方面存在多重因素,不能仅以是否平分财产来衡量是否公平。且本案所涉《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均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见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三、法官说法:“假离婚”的法律风险与审查要点

本案主审法官在判后答疑中,深入阐述了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

第一,“假离婚”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

法官指出,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以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对外债务等为目的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行为,一经完成即具有既定力。离婚后,一方不得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主张离婚行为无效,也不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审查离婚协议是否无效,应把握两点。

法官强调,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存在“假离婚”事实而无效或可撤销时,应注重以下两点:

一是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不能作为认定离婚协议意思表示虚假的依据。 鉴于个体生活的特殊性和家庭关系的复杂性,离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可能系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经济弱势一方存在住房困境、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完毕、降低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隐瞒离婚事实以逃避社会压力等,故不应以共同生活之事实推定双方不具备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

二是《离婚协议书》中财产未均等分割不能当然构成“显失公平”。 主张“假离婚”的一方往往声称财产分割条款系为了尽快离婚而随意拟就,已方分得的财产较少,故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但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一系列事项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系离婚时基于情感状态、生活事实等各项因素进行整体权衡后的考量。因此,不能孤立地审查财产分割条款,以共同财产是否平分判断离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四、杨小珍律师给您的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切勿轻信“假离婚”: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2.离婚协议要慎重: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的法律后果。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3.保留证据:若主张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需承担举证责任。建议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

4.及时咨询律师:若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风险,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5.杨小珍律师提示:

1.

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更需慎重。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也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以“假离婚”为名规避政策或债务,不仅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更可能伤害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理性对待婚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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