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亲能否以婚外情期间向母亲转账的77万余元款项抵扣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法院明确认定,历史转账性质属于无效赠与,与法定抚养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扣。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法定性,不因父母间的其他经济纠纷而免除。父亲仍需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其实际负担能力可作为酌定抚养费数额的考量因素。
二、案情简介?
马某(已婚)与李某于2018年相恋,2019年11月非婚生子陈某甲出生。2024年经亲子鉴定确认马某为生父。陈某甲诉请马某支付2019年11月至2024年12月的抚养费18.3万元,并自2025年1月起每月支付3000元至其成年。
马某辩称,其在2020年至2024年间向李某转账77万余元,应视为已支付抚养费。但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该转账系马某对李某的无效赠与(损害配偶共同财产权),判令李某返还马某配偶79.4万元。
三、法院判决
1.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法定性与独立性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071条,强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生父负担抚养费是强制性法定义务。抚养费请求权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独立于父母间的其他经济纠纷。
2.历史转账性质不构成抚养费抵扣?
法律定性冲突:马某的转账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赠与,李某负有返还义务。若允许抵扣,相当于以子女的抚养费为代价“冲抵”父亲的违法赠与债务,违背立法精神。
法律关系分离:赠与关系与抚养费支付分属不同法律范畴,父亲对母亲的债务不能对抗子女的法定权利。
举证不能:马某未能证明转账时明确约定为抚养费,且2019年两笔转账(1万元、1.2万元)因无证据证明用途,法院未予采信。
3.抚养费数额的酌定考量?
法院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马某的负担能力(需抚养两名婚生女、扶养患病妻子、赡养老人),酌情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元生活费+一半教育医疗费,体现对支付方实际困难的合理平衡。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马某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陈某甲既往及未来抚养费,并承担一半教育、医疗费; 驳回马某以历史转账抵扣抚养费的主张;诉讼费由马某承担。
四、实务启示?
1.抚养费请求权具有独立性:父母一方不得以对另一方的债权(如借款、无效赠与返还债务)抵销其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2.转账性质需明确约定:若意图以转账支付抚养费,应通过备注、协议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争议。
3.法院酌定权体现个案平衡:虽不支持抵扣,但法院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调整抚养费数额,实现子女权益与父母负担能力的合理平衡。
五、结论?
法院不予支持父亲以无效赠与性质的转账抵扣抚养费的主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生父的法定责任不因其他经济纠纷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