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合法有效的遗嘱,就一定能继承遗产吗?那可不一定啊,有的遗嘱实质上是遗赠,如果受遗赠人错过了接受遗赠的“关键60日”,那可就得不到遗产了,肠子都会悔青了!杨小珍律师结合多年经办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跟大家一起看看。
一、案情简介
杨小珍律师经办过较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一般都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案件,少数遗嘱继承案件较特殊(表面上是遗嘱,但实质上是遗赠),2022年杨小珍律师经办过一起爷爷留遗嘱把自己名下房子给孙子的案件,近期又有很多当事人咨询杨小珍律师遗产继承纠纷的事,其中有2位不是法定继承人,却手握遗嘱,1位李大叔是因为侄子刚去世不好意思说侄子把房子留给叔叔了,过了100多天后才把遗嘱拿出来找律师打官司,一审败诉后来律所咨询,杨律师给李大叔解答了疑问并给了建议,1位是表姐刚去世几天,表姐生前有在律师见证下立遗嘱把房子等财产留给自己(表妹),表妹和亲属来律所咨询,杨小珍律师耐心帮助当事人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并告知其手握的遗嘱实质上是遗赠,以及遗赠的“关键60日”,建议其一定要尽快明确作出接受表姐赠与的表示,并送达给相关人员。
二、案件结果
2022年杨小珍律师经办的爷爷留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孙子的案件,因为孙子没有在知道遗嘱之日起的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证据,如果让法官判决将会对我方极为不利,这个案件杨律师是想办法说服亲人们调解结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房子。
那位李大叔一审为什么会败诉呢?李大叔的侄子是二婚,一个孩子也没有,父母也早去世了,法定继承人只有二婚老婆一个人,侄子名下有一套婚前的房产,生病住院二婚老婆不管,也不拿钱出来治病,侄子就向叔叔借了10万多元钱看病,叔叔及家人也在照顾其侄子,侄子手写立了遗嘱说自己死后把房子给叔叔一个人,叔叔的2个子也在遗嘱上签字了。但侄子去世后,李大叔拿着遗嘱却不好意思立即说侄子把房子给自己了,过了3个多月,李大叔发现侄子的二婚老婆想把房子卖掉,才拿出侄子给自己的遗嘱,因侄子二婚老婆不认遗嘱,李大叔找律师打官司。因为李大叔不是其侄子的法定继承人,其手中的遗嘱实质上是遗赠,必须在其侄子去世后60日内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否则视为放弃接受赠与。其侄子二婚老婆的律师当庭表示,一方面他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他认为即使遗嘱是真实的,但李大叔不是法定继承人,遗嘱实质上是遗赠,李大叔过了100多天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意见,最后法院判决李大叔败诉,李大叔因为错过遗赠的“关键60日”,肠子都悔青了!
当然李大叔借给其侄子看病的10多万元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侄子的二婚老婆继承遗产(房子),就要向李大叔偿还该10多万元债务。
三、“关键的60日”从何时起算?
杨小珍律师认为:应以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或之后知晓遗赠之事作区分,“60日”起算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起算点当然为“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二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得知遗赠之事,此时起算点存在“遗赠人死亡之日”和“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两种可能,此时应以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即遗赠人在生前以遗嘱形式作出的遗赠意思表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该种情形,“60日”的起算点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四、杨小珍律师提示
错过“60日”即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在大众认知中,只要遗嘱合法有效,被遗赠人就能按照遗嘱的内容取得对应的遗产,但在实践生活中,手握遗嘱的被遗赠人由于错过“关键的60日”而丧失被遗赠权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立遗嘱人设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还需要被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被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此时,被遗赠人就不能取得被遗赠的财产,被遗赠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
五、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杨小珍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和企业家的婚姻家事纠纷。
杨小珍律师履历:
1、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2、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3、湖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4、武汉市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中国法学会成员,湖北省法学会成员
6、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妇联专家志愿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首届遗产管理人
7、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合同管理合规师,武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名录库专家成员
8、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多家单位法律顾问骨干律师
9、高级培训讲师, 多次应邀到各单位培训讲座
10、曾在外企和上市公司任职人事行政经理十多年,现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重点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劳动用工风险管控和公司的各种合同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