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程序问题.................... 3
二、财产篇...................... 6
三、抚养权、抚养费篇........... 22
四、债务篇..................... 30
五、同居、分居篇............... 33
六、遗嘱、继承篇............... 36
七、抚养、赡养问题............. 37
八、离婚实战篇................. 40
一、程序问题
1、问:离婚的家庭纠纷可以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吗?
杨小珍律师答:
第一审婚姻、继承(包括涉外、涉港澳台)等家事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自行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问: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杨小珍律师答: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问: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杨小珍律师答: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第62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问: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第110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5、问: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杨小珍律师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若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事实婚姻关系,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经调解无法和好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对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6、问: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杨小珍律师答: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无效婚姻经查证属实的,即使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亦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财产篇
7、问:婚前男方家出首付,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女方能分多少?
杨小珍律师答:
首先,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婚房,即便是一方出资写在另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每人一半。如果两个人结婚的时间非常短,
那么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贡献、是否占用女方的购房资格,调整分割比例。
8、问:家里只有一套房子,离婚时能给孩子吗?
杨小珍律师答:
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孩子,最好到公证处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如果房屋贷款已经还清,能够过户了,那最好早日过户到孩子名下,以防某一方偷偷把房子抵押。
9、问:婚后男方父母借钱给女方买房付首付,女方单独写了借条给男方父母,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首付部分该怎么分?
杨小珍律师答:
首先对于借条——虽然女方是单独给男方父母写了借条,但借款是用于买房了,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男方父母如果把这笔款项作为借款来主张,那就不能认定为他们对房屋的出资了;其次对于首付——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只是多了一笔债务。夫妻共同分割这个房产,也要共同承担对男方父母的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1、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第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0、问:婚前购房,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和登记在双方名 下,离婚时分割有区别吗?
杨小珍律师答:
如果是全款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双方婚姻年限短的话,离婚时按出资比例分割。
如果不是全款买房,婚后有贷款,那只会适当考虑下出资的贡献。若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还有了孩子,出资比例的影响就被时间磨灭了。这时要离婚,房子平均分的可能性就很大。
11、问:两个人谈恋爱期间女方因为限购政策,付首付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还贷,婚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让房子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杨小珍律师答:
婚后双方可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子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按份共有,这都是合法合理的。结婚之前也可以做婚前财产约定。
【法条链接】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2、问:结婚当天,公公将房转让在老公名下。现在结婚 20 年,育 2 娃,房屋将要拆迁,按拆迁协议能得 2 套安置房及 100 万安置补偿费。女方及孩子有哪些权利?
杨小珍律师答:
夫妻双方已经在婚内获得了男方父亲赠与的一套房产,只要赠与的时候没有明确说排除配偶,那房子就属于对小两口双方的赠与。这套房产在婚后转化成拆迁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财产不涉及孩子的权利。
【法条链接】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3、问:女方母亲想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但女儿已婚。若用买卖方式过户,房子是女儿和女婿夫妻共同财产吗?
杨小珍律师答:
你要用买卖的方式是必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买卖完了之后,让女儿跟女婿签一个夫妻财产约定。
或者可以用赠与的方式排除女婿的权利,但是赠与对很多房子来讲不太划算。第一,赠与公证的费用就挺高的。第二,房子相当于女儿零元购买,等以后她再卖给别人的时候,就会产生很高的个人所得税。
【法条链接】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4、问:婚前男方出的首付,将钱转给女方,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还贷两年。现在离婚,房子是否属女方所有?男方婚前出的首付是借款还是赠与?
杨小珍律师答:
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登记了一个人名字的,后来俩人结婚了,这种房产会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时具体该怎么分,那就不一定了,得考虑俩人结婚时间长短,有没有孩子等等。这俩人婚后还贷才 2 年,男方可以主张多分。
主要还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官会核实两个人所有的出资,需要把当时转账的证明都拿出来,每个月还贷的钱证明都拿出来,
在完全按出资比例分割和五五分割之间,定一个比例。首先肯定是调解的,调解不成再判决。但我觉得这套房子也占用了人家女方的按揭名额,还是婚前写的人家的名字,法官也是会按照合理的方式来判的,不会说女方对这个房子毫无贡献。
15、问:离婚时法院把房子判给女方了,男方就是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杨小珍律师答:
如果贷款已经还清,女方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房产管理部门只需要有生效的判决书,女方直接拿着判决书去房管局,不需要男方配合,自己就可以办理过户。
16、问:男方首付,婚后用自己工资还贷款,不加女方名字。婚后生活费 靠女方的工资支出,是不是等于女方白养男方?
杨小珍律师答:
男方婚前购房婚后还房贷,婚后不论用谁的工资还房贷,婚后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应增值的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女方的一半。也就是说,婚后不论是谁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并不是说,婚后男方用自己的工资还房贷,就没女方什么事了。
所以我一般建议女方,尽量在婚内和男方一起多还贷款,能把自己的公积金都提出来帮助还贷,最好能在婚内把贷款还清。这样,女方在这个房子里占的比例就大了。
【法条链接】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7、问:男方在婚后卖了婚前个人房产,用于新房的首付和装修,新房登 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后,这个新房该如何分割?
杨小珍律师答:
如果新房比旧房面积大且价格更贵,那么婚前男方的个人房产就完全转化为婚后的共同财产了。也就是说,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是。
离婚时,如果你们结婚年限不长,法官会考虑新房的出资贡献,给男方多分。如果你们已经结婚很多年,孩子都十几岁了,离婚时这房子基本也就一人一半了。
18、婚后自己全款买房,怎样才能变成个人财产?
杨小珍律师答:
办法一:你可以把钱给你的父母,最好是现金存入你父母的卡里,不要转账。然后从你父母的银行卡里出钱,全款买房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并和父母签订一个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这样房子就是你父母对你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办法二:和你的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写明该房产归你个人所有,是你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9、问: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房子是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不要分割?
杨小珍律师答: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不能简单以产权登记情况判断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也不能仅以购房款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推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认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判断夫妻将房屋产权登记到子女名下的真实意图,结合夫妻双方的购房时间、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及债务等进行判断,从而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如果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在离婚时肯定要进行分割。
20、问:如果离婚时有两套房子,大家都想要房子 A,不想要房子 B,法院一般怎么处理?
杨小珍律师答:
竞价处理。就跟俩人只有一套房子是一个道理,只有房子 A,每个人都想要, 都不想要钱,那就对这个房子分别出价,看谁出的钱多。
比如说,大家都认定这个房子大概是 500 万,我愿意出 260 万给你,如果对方愿意出 270 万,那房子就归对方了。
如果第一套房子竞价成功,那么第二套房子也就名花有主了。所以,这就相当于法庭上的协商过程,多数法官会很乐意调解,不然判起来也有点难。
如果实在调解不成,就看房子 A 和房子 B 判给谁更合适。看哪一方对房子 A 的出资多,哪一方能给得起对方补偿款,哪一方是主贷人等等。
21、问:若离婚时有财产未分割,也未做约定,是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杨小珍律师答:
是的,不受,可以随时在发现之后起诉。个人认为,离婚案件的诉讼时效, 没有那么严格。
22、问:如果对方微信转账给第三人,可否认定为一方故意隐瞒、恶意转 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
杨小珍律师答:
关键要看,第一,家里的经济情况,第二,微信转了多少钱。
如果说,家里一年年收入好几百万,其中一方只是微信转账了几千块钱而已,
那我觉得法院肯定不会把这个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
但是,反过来就不一样了,如果家里两个人一年收入一共就十万块钱,那你转账一万,可能就算大额转移了。
有一种东西,叫做家事代理权。就是说,数额较少的钱,夫妻任何一方都是可以作出决定的,比如买菜,买家用电器。但是,大额转账或者大额汇款,一般都要经过配偶的同意。而什么是大额,就由夫妻之间的经济情况和转账数额来定了。
23、问:婚内遇上拆迁了,按人头分的拆迁款是属于共同所有还是个人财 产?
杨小珍律师答:
比如,男方家拆迁,男方原来就有宅基地,宅基地上那个房子也是他个人的,
婚后没有加盖,那么他那部分人头所拆的钱,应该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因为它是婚前财产的婚后转化。但是如果女方户口后来迁到他家,因为跟他结婚而多分了, 比如多分了 50 平,那这 50 平就应该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24、问:男方经营了一个合伙企业,女方如何争取自己争取利益?
杨小珍律师答:
对方是股东的情况下,非股东的女方是非常难争取自己的利益的,因为很难提供这个公司值多少钱的证明。
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我可以不配合你们打离婚官司,可以不给你提供银行流水、公司账目等。就算我配合你,我也可以把公司做空,让公司变得非常不值钱。所以作为非股东的配偶一方,离婚时想去要这些股权所对应的价款是非常难的。多数离婚法庭上都还是建议协商,公司本来也不值啥钱,更何况你还找不到他有转移财产的迹象。
25、问:两个人闹离婚很久了,在起诉之前,男方把他的公司股权给转让 了,这算不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
杨小珍律师答:
法官通常会考虑分居的时间,分居后若有财产转移的,就认定为财产转移,
或者从结婚后就开始调取流水。
转让公司股权可以认定为转移共同财产,但难点在于要先起诉,确认股权转让无效,让股权回转到原来的股东手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才能在起诉离婚时进行分割
26、问:结婚前男朋友写了个赠与协议,男生不论婚前婚后赚的钱和不动 产都赠给我,双方签字按手印有效吗?
杨小珍律师答:
赠与协议在法律上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说,钱不到你手上,房子不过户或者公证给你(有贷款的房子很可能没法做公证也没法过户),他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即使签了赠与协议,按了手印也一样。
这个时候建议签婚前协议而不是赠与协议,并且最好也只约定现有的财产,
不要约定婚后还没赚到的钱,以免协议无效。
27、女方婚前存的定期存款婚后到期了继续转存,是否仍属于个人婚前财 产?
杨小珍律师答:
这主要看你存这笔钱的账户情况。婚前存定期存款的这个账户,婚后就不要继续往里面存更多的钱了,否则会形成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混同,因为现金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一旦混同,这笔钱就很难再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了。
28、问:农村媳妇,婆家的宅基地拆迁款,有我份吗?
杨小珍律师答:
如果你的户口不在婆家的宅基地上,而且拆迁房屋没有写你的名字,就没有你的份。如果你的户口在婆家宅基地上或者拆迁的房子写了你的名字,就有你的份。
29、问: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 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杨小珍律师答: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30、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杨小珍律师答: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应当通过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形成时间、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等予以综合判断。
31、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以及增 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杨小珍律师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
32、问: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杨小珍律师答: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3、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 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杨小珍律师答: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审查夫妻双方进行所有权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尽可能甄别夫妻双方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
在排除前述情形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所有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
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 一般应当认定为子女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将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仅是代名登记,夫妻双方并无赠与意思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4、问: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 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受赠人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杨小珍律师答: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
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5、问: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杨小珍律师答: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 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6、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杨小珍律师答:
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7、问: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 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
杨小珍律师答: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37、问: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杨小珍律师答: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
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
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
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8、问: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杨小珍律师答: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获得经济帮助、扶养等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
应予支持。
40、问: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杨小珍律师答: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1、问: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 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杨小珍律师答: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 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 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
(3) 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 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的;
(2) 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 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的,如无偿担保等;
(4) 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法条链接】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2、问: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杨小珍律师答: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区分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者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款、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生产经营或者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抚养权、抚养费篇
43、问:男方登记在婚外私生子名下的房子,女方知道后可以起诉要回吗? 男方每月打给婚外私生子的高额生活费,女方可以要回吗?
杨小珍律师答:
是不是高额生活费得由法院来认定。如果男方收入挺高的话,那20%-30%以内的都算是正常的,抚养费用也是他应该给的。
但男方给婚外私生子买的房子,确实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利,女方是可以主张要回的。
44、问:离婚不离家,抚养费是按离婚协议里的给吗?离婚不离家对抚养 费有影响吗?抚养费是固定的数吗?还是会随收入的增减变化?
杨小珍律师答:
没有影响,还按离婚协议给;
抚养费是会变化的。如果他收入增加了,按正常的程序你是可以跟他谈的。比如说,他增加了多少,你还按照他的月平均收入的 20%跟他谈抚养费。我的建议是参考法院的谈判标准,一般三年左右可以重新起诉一次增加抚养费,所以你可以三年左右跟他重新谈一次抚养费的数额。
【法条链接】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5、问:孩子长期在国外学习生活,是否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杨小珍律师答:
可以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唯一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比如说,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国外,或者是女方和孩子在国外,就是两方,有一个国境鸿沟, 不太好执行,这个时候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46、问:离婚约定由男方来抚养孩子,但是实际上孩子一直跟女方生活, 男方没有给过钱,女方能不能要求男方给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费用?
杨小珍律师答:
这种情况很难要。女方这种做法就是我经常反对的,白当保姆的做法。把抚养权写在男方名下,女方等于什么权利都没有。建议女方最好先起诉争取抚养权回到自己手里,再说以后的抚养费。
47、问:如果抚养费按照月收入的 20%-30%,不够支付医疗费、教育费该怎么办?
杨小珍律师答:
医疗费和意外事件的费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普通抚养费不够的,可以起诉另一方要求分摊。比如,孩子摔伤了,这是意外事件。或者做手术,这是医疗费用。这些可以额外要求。
但教育费不一定。普通的教育费用都包含在基础的抚养费里了,额外的教育费,除非双方都同意,不然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法条链接】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8、问:女方有两个孩子,离婚的时候判决和男方一人一个,可是男方并 不管孩子,目前两个都由女方来抚养。针对这个情况,有什么建议?
杨小珍律师答:
解决这个问题,得看女方的目的是什么。
若是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若是起诉要抚养费,
这个很难,因为当初同意一人一个孩子,相当于是互不支付抚养费,也可以要求支付两个孩子之间年龄差额部分的抚养费。
若不变更抚养权,女方就是免费的保姆,在孩子的大事上还没有决策权,男方还可以随时要回一个孩子。
49、问:如果孩子残疾,男方会不会一辈子给孩子抚养费?
杨小珍律师答:
有可能,如果孩子经过司法鉴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己支撑自己的生活,他当然一辈子都需要父亲的经济支持。
50、问:如果男方以自己现在负债高,收入不稳定,无法履行为由请求法 院降低双方之前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法官会否支持男方?
杨小珍律师答:
请求降低之前的抚养费标准是男方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任何人都有权起诉要求,但法院会不会支持,要审查证据,主要看是不是他说的那样,
收入不稳定。至于负债,那是他自己的事情,不影响抚养费。
能够降低抚养费,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收入明显降低,二是孩子明显花不了那么多钱。如果他收入明显降低,他得拿出证据,法院审核确定如此,才有可能降低抚养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标准。
51、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归男方抚养,但小孩已满 10 周岁,小孩意愿是和女方生活在一起,这离婚协议里写孩子归男方有效吗?双方还有一个补充协议,约定谁先结婚,小孩给另一方抚养,该效力如何?
杨小珍律师答:
当然有效,孩子虽然愿意同女方生活,但是他也没有在法庭上表达意愿,女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需要起诉。
对于这份补充协议,本人认为大概率是无效的,因为这限制了法律规定的婚恋自由的原则。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可以在法庭上表态,孩子明确表示要跟女方生活,就有可能变更抚养权归女方。
52、问: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因为对方出轨给我精神补偿费,从而抵消我应该给孩子的抚养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会影响探视权?
杨小珍律师答:
这些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首先,对方出不出轨,能不能给离婚损害赔偿金,要看她出轨的情节严不严重,是否达到长期稳定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给的钱也不会很多,顶多几万块。但是,精神补偿费和抚养费是属于完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另外,不支付抚养费也不会影响看望孩子,你给不给抚养费,探视权都是你的权利。但是,给付抚养费时你对孩子的义务,你不给抚养费,她可以就抚养费的问题提起诉讼。
53、问:如果男方定期给小三转账,每月几千,称是给小三孩子的抚养费, 原配可以要得回来吗?
杨小珍律师答:
如果真的是给孩子抚养费的话,原配是要不回来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男人对私生子也是要尽到抚养义务的。
【法条链接】
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54、问: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能 否解除?
杨小珍律师答: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一方起诉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55、问: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杨小珍律师答:
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张父母给付其未成年期间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56、问: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杨小珍律师答: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7、问: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当如何处理?
杨小珍律师答: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支持。
58、问: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对探望权的裁判应当如 何表述?
杨小珍律师答: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告知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对探望权的裁判应当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
59、问: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能否再次起诉?
杨小珍律师答: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产生新的需求,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但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应当依法审查,据以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0、问: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杨小珍律师答:
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主张子女履行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61、问: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或者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
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事后能否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杨小珍律师答: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
该约定无效,事后父母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如果协议已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法条链接】
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62、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杨小珍律师答:
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四、债务篇
63、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杨小珍律师答: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他就负有举证责任。他需要证明,这个债务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需要提供银行转账、借款合同、欠条等。
债主起诉夫妻双方,如果是大额债务,他就有义务证明,这个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得到夫妻双方的确认。例如,当时借钱,借条/合同上就是夫妻两个人签的字。或者另一方事后在电话里表示知道/认可这笔债务。
64、问:男方婚后借款 200 万,借条没有女方的签字,是否该债权人证明是共同债务?
杨小珍律师答:
是的,债权人对于大额债务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大额债务的债权人有义务证明,当初借的钱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
什么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要么就是夫妻双方签字,要么就是男方举证证明了钱款的去向和用途。单凭一个借条,是不能认定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
65、问:男方大量负债,假离婚把财产都给女方了,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杨小珍律师答:
他们离婚后,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影响的。
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不论离婚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债权人依然可以起诉他们二人,要求他们一起承担婚内的债务,一方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再向另一方追偿。
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说,债权人索要大额债务,有义务证明这些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这一点其实并不是特别难证明。因为男方当时借钱,签的借条有可能是写明了用途的。如果没有写,那么借钱后短时间内,
买了房买了车,或者投资了公司等,其实也可以证明这些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
66、问:若债务人在借条上写了借款用途是购房,却将钱挥霍一空,债权 人是否只要拿出借条,就说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杨小珍律师答:
我认为是这样的。借条上已经写明了借款用途,就像去抵押贷的时候,银行借款合同上一定写明,借款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等等,所以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基本就完成了。就算借款人把钱挥霍一空了,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了,那也叫用于夫妻生活,可能买的东西比平时稍微贵一点。那还是要双方共同承担这个债务的。
另外,大家记住一个:
夫妻其中一方欠了银行的钱,就别想着另一半能逃跑了,因为国家肯定是优先保护银行的利益。而且不要以另一方不知道借款为理由,去主张 Ta 不应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知不知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借款干什么了。典型的用于买房、买车,这都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投资,如果赔了也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67、问:丈夫瞒着妻子借钱给别人,拖着不去要回来,妻子想起诉债务人 还钱,妻子是适格的原告吗?
杨小珍律师答:
我个人认为可以,这是债权债务关系,因为丈夫借给别人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68、问:丈夫借的钱有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什么判定?
杨小珍律师答: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会看这个家庭是什么样收入的家庭。如果是高收入家庭的话,两个人年收入都上百万,那男方借 20 万,我觉得这也不算是什么高
额借款,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但如果两个人加起来工资一共才 20 万,男方再借 20 万,那就是超过日常生活需要了,这个需要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判断。
69、问:婚内男方拿 100 万去做生意,女方不同意,男方给女方写了个借条,是否有效?
杨小珍律师答:
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借款协议,但是只在离婚的时候才有效,这种情况其实可以做一个夫妻财产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解释(一)》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70、问题: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杨小珍律师回答: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条链接】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同居、分居篇
71、问:男方套现的信用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那如果两人是同居关系呢?
杨小珍律师答:
同居期间,他的信用卡债务是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同居期间二人共同生活的。
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属于夫妻关系,套现的钱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优先推定成共同债务。
72、问:男方买房时加了女方名字,后来俩人没结婚,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杨小珍律师答:
同居期间分手,若有财产纠纷,则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的时候也会考虑同居的时间、双方的出资比例、还贷部分的贡献情况。
73、问:女方和男方同居所生的孩子 17 岁了,男方没给过一分钱。要起诉的话属于什么纠纷呢?怎么计算抚养费?
杨小珍律师答:
这属于抚养费纠纷。
若男方收入稳定,按照他年总收入除以 12 的月平均收入的 20%到 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同时还要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子女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若男方收入不好确定,就按照他同行业的其他差不多的人的收入来计算。
【法条链接】
1、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74、问:分居满两年,法官一定会判离婚么?
杨小珍律师答:
分居只是判离婚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分居满两年却是非常难证明的。分居满两年通常的考量因素:
(1)必须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排除就医、工作、学习等原因;(2)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3)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4)两人没有夫妻生活(这一条就很难证明)所以法官很难根据分居满两年,就在第一次起诉时判离婚。
75、问:分居以后的财产还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吗?
杨小珍律师答:
我代理过的案件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分居以后经常有人偷偷买房,或者是置办其他财产等等。一般来讲,法官都还是认定为共同财产。
少数情况是,因为对分居证明要求非常严谨,除非两个人都承认分居,或者写过一些分居的合同、文书,法官也会判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76、问:分居期间,男方刷的大额信用卡,是否是他的个人债务?
杨小珍律师答:
首先,分居这件事情本身难以认定,所以债务通常还是会认定需要共同承担的。当然要看他刷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7、问:分居期间,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吗?
杨小珍律师答:
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对方主张抚养费,许多案件中法院都支持,但不要等离婚之后再主张,那就不一定支持了
78、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杨小珍律师答: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79、问: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杨小珍律师答: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80、问: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杨小珍律师答: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六、遗嘱、继承篇
81、问:男方去世后,婚后与妻子贷款购买的房产,继承人有妻子、女儿和男方父母。贷款在男方去世后由女方还清并一直居住,未进行遗产分割。现 男方父亲去世,男方父亲应继承男方的遗产份额由男方母亲、男方三个兄妹转继承,男方女儿还可以作为继承人,代位继承男方应继承他父亲的遗产份额吗?
杨小珍律师答:
不能。在案件中,男方先去世的,他父亲后去世。这意味着他父亲去世时,他已经不是继承人了,那么他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作为遗产应当由在世的男方母亲和其他三位兄妹继承,男方的女儿就不能代男方的位继承了。所以,他父亲死之后,转继承就只能转给他在世的那几个继承人,也就是男方的母亲和其他三个兄妹。
82、问:有的老人不会写字,不会签名,请人写遗嘱。由代书人代为签名, 遗嘱人按手印。这样的遗嘱有效吗?遗嘱过程有录像。
杨小珍律师答:
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代书遗嘱是有效的,必须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是代书人,而且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要跟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没有任何关系。比如说,老人家有俩儿子,这两个见证人不能跟这俩儿子有啥关系。而且签字时必须两人都同时在场,不能事后签字。至于是否录像不影响遗嘱效力。
【法条链接】
1、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83、问:如果夫妻一起设立共同遗嘱,夫妻都签名,但一方没有签署日期, 没签日期的那个人的遗嘱,是否有效?
杨小珍律师答:
无效。因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签名、日期、捺印一个都不能少,共同遗嘱也是,两个人都必须签名、日期、捺印。
84、问:夫妻婚内一方法定继承的财产,另一方可以分一半吗?
杨小珍律师答:
在继承的过程中,只要没有遗嘱明确排除另一方的继承权,两个人在结婚之后,任何一方继承到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1、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抚养、赡养问题
85、问: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杨小珍律师答: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86、问: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当如何处理?
杨小珍律师答: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支持。
【法条链接】
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87、问:父母希望儿女多陪伴,法院可以支持该请求吗?
杨小珍律师答:
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主张子女履行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88、问: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或者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事后能否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杨小珍律师答: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
该约定无效,事后父母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如果协议已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法条链接】
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89、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杨小珍律师答:
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八、离婚实战篇
90、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现男方不配合过户,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该如何写,才能保证女方拿到判决书后可以自己去过户?
杨小珍律师答: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且履行协议约定的条件,比如说,起诉状的第一条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第二条,判决男方配合女方过户,还有别的,就往下依次罗列。
91、问:婚姻中怎么才能让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最大化?
杨小珍律师答:
关于婚姻方面的问题能够和对方谈判是最好的,法律条文无法规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家庭中最好的武器是情感。要学会利用过错方的愧疚心理,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对方既然是犯错的一方,最开始多少会对你产生愧疚的心理,会愿意用更多物质来补偿你。因此当对方有过错一味的去质问对方是做无用功,反而会磨灭对方的内疚感,在那时想要那如果没有抓住这样的时机,再想去多要钱,就已经很难了。当然每个人的性格都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灵活变通。
【法条链接】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92、问:夫妻的婚前/婚内协议怎么写?
杨小珍律师答:
婚前协议只是民间通俗的叫法,法律上管婚前协议叫做“夫妻财产约定”. 要记住三点。
第一,不能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一旦以离婚为前提的,那就叫离婚协议,不到民政局去领取离婚证就不生效。
第二,不能以出轨为前提条件,如果以出轨为前提的,那就叫忠诚协议,也是效力待定的。
第三,如果涉及将一个人的婚前房产赠与给另一个人全部,或部分的,签订完了夫妻财产约定,被赠与的一方该加名字的要加名字,实在不方便加的,就要公证。否则可能会被撤销赠与。
如果觉得实在拿不定主意,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的建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93、问:面对家暴,被害方该如何做?
杨小珍律师答:
在法律上,我们建议,对家暴及时取证,既能给施暴者以警告,也能保存证据,便于一次性判离婚,更便于争取孩子抚养权。
法律上,要做以下三点:
第一,及时报警。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报警的好处在于通过民警阻止家庭暴力,与此同时,
办案民警会写一份报案笔录、询问笔录、拍一些伤情照片,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第二,向基层组织求助,比如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可以出面调解、劝阻,他们的调解笔录也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三,应及时到医院诊治。医院出具的验伤记录、医疗清单等一系列材料,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如果报警后,办案单位认为需要委托法医鉴定,最好由法医进行鉴定,如果伤势轻微,公安机关觉得没有必要由法医鉴定的,就自己前往医院鉴定。
【法条链接】
1、《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2、《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94、问:小两口一方的父母可以因办理结婚证时双方未到场而主张婚姻无效吗?
杨小珍律师答:
不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况:第一种是重婚,第二种是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戚结婚,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三种是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条链接】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95、问: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经济帮助吗?
杨小珍律师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经济帮助,但一般的经济帮助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法条链接】
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96、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刑事处罚被判没收财产,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吗?
杨小珍律师答:
一般来说因犯罪产生的债务按说是不算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是也要看犯罪所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没收财产的范围可以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犯罪分子的那部分财产。没收财产包括全部没收和部分没收,但对象都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法条链接】
《刑法》第59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97、问:股权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夫妻一方还能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吗?
杨小珍律师答:
第一种情况:若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丈夫的个人财产,丈夫有权自行出售股权;第二种情况: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出售股权应当获得妻子的同意;如果未经妻子同意,以合理的对价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股权转让的行为依然有效妻子则只能主张对受让的价款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1、第301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98、问:夫妻是未婚先孕的,去年九月份登记结婚,但未婚先孕期间,女方偷偷把孩子引产了,还骗男方说是孩子有问题,现在男方提出离婚,能否要求女方返还礼金和给精神损害赔偿?
杨小珍律师答:
因为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了,彩礼返还是非常困难的。除非是因为彩礼造成了男方生活困难,并且这个彩礼是婚前给的,才有可能返还。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女方怀孕是在未婚期间,引产时也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无法起诉。就算以婚内生育权被侵犯,可以起诉,但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法条链接】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99、问:在领证之前男方给了女方彩礼。现在结婚半年,产生了婚姻危机,男方想要回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杨小珍律师答:
按照法律规定能要回彩礼的情况包括:第一种婚前给付了彩礼但是两人分手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种是给付了彩礼也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还有一种是婚前给付了彩礼,但因支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总而言之,彩礼一般能够要回都属于给付彩礼应当达到的目的没有达到,因此以上三种情况法院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过,所要求返还彩礼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不过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让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00、问:男方背负巨额个人债务,但意外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以及少量存款,但这些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法院查询其妻子的财产线索,将妻子名下的存款中属于男方的份额用于归还男方的个人债务呢?
杨小珍律师答: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存款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的银行存款并不一定就有一半属于男方,存款内可能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或者女方的婚前财产,不能说因为女方账户有钱就认为其中一定有男方的一部分。并且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对男方欠下巨额债务毫不知情,该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或者女方知情后没有追认的,则不能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1、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杨小珍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和企业家的婚姻家事纠纷。
杨小珍律师履历:
1、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2、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3、湖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4、武汉市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中国法学会成员,湖北省法学会成员
6、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妇联专家志愿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首届遗产管理人
7、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合同管理合规师,武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名录库专家成员
8、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多家单位法律顾问骨干律师
9、高级培训讲师, 多次应邀到各单位培训讲座
10、曾在外企和上市公司任职人事行政经理十多年,现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重点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劳动用工风险管控和公司的各种合同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