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以简称“《解释二》”)2025年1月15日出台,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释二》主要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同居财产分割、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夫妻间赠予房产、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打赏网络主播等家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这对我们每个人来讲都意义重大。
杨小珍律师总结了《解释二》最重要的八大要点,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大家可以耐心看一看。
一、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原则(利益平衡)
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好意思明确出资性质以及具体内容,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
原来司法实践倾向一刀切,比如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自己子女名下,一般都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现在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会结合多种因素补偿另外一方。购房时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都有出资,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准,结合考虑婚姻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分割。
《解释二》中父母出资帮子女购房,离婚财产分割更多考虑利益平衡,即要平衡保护个人权益和婚姻家庭团体利益,关注婚姻当事人对家庭的付出,也要防止借短暂婚姻不劳而获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
杨小珍律师建议:
杨小珍律师一直主张婚姻中要敢于谈钱!婚前或婚后有父母出资买房的,最好先小人,后君子,提前把父母出资是借款,是对自己子女一个人的赠与,还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说清楚,最好不要嘴巴上说得好听,背后又作防备对方的事,否则男女双方婚后非常容易发生矛盾,离婚时纠纷也多,最终伤害的是孩子、男女双方和双方的原生家庭。
如果父母非常介意自己出的钱只给自己的子女,可以提早规划婚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房。有女儿的家庭,嫁女儿前最好要提前确认清楚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性质,不要只相信男方家口头承诺,或没有证据意识,婚前大意,婚后容易产生矛盾,离婚时也容易吃亏。另嫁女儿时,陪嫁给女儿的钱最好拿结婚证前转帐,可以陪嫁保单、婚前存款或房子部分首付款,尽量不要陪嫁车子和房子的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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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二、细化同居财产分割规则
自1994年2月1日后,中国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哪怕摆了结婚酒,生了几个娃,一起生活了一辈子,大家都认为你们是夫妻,但是只要没有拿结婚证,双方也只是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很多人不结婚但同居,但分手时,同居析产原则优先各自所有,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杨小珍律师建议:
女孩子婚前不要轻易与男人同居,婚前同居的时间越长,双方结婚的可能性就越小,而且如果同居期间没有关于财产方面明确的约定,那同居后分手女方会非常吃亏,不仅身心会受到巨大的伤害,而且财产上还可能会遭受损失。
有些精明的男方将恋爱同居期间所有花销的钱都直接转帐给女方,名义上是媳妇当家管钱,实质上是早就盘算着如果恋爱同居后分手,想把花的钱都要回来,还有不少男方或男方父母,双方分手后,如果女方不返还恋爱同居期间花的钱,就到女方单位或女方家去闹,损害女方名誉,很多女方或女方家为了面子和名誉,会忍气吞声把恋爱同居期间男方花的钱都退回给男方,这对于女性的伤害非常大,很多咨询杨小珍律师的女性,因此都产生过轻生的念头,所以女性婚前慎重与男方同居。
法条链接《解释二》
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三、离婚协议,有被债主撤销的可能
在夫妻以一方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些夫妻意图通过“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损害债权人利益。《解释(二)》出台后,《离婚协议》将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给非负债方,导致负债方无财产去偿还债主债务,债主有权撤销该协议。
杨小珍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一字千金!不要轻易套模板写《离婚协议》,特别是有债务隐患的《离婚协议》,其中有关条款的描述等,要非常之谨慎,财产分割尽量有理有据,防止被撤销。
对于一方有债务,另一方又不清楚的,最好还是通过到法院去诉讼方式离婚和分割财产,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或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有被债权人撤销的风险。
另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借钱或欠钱最好让夫妻两人都签名按手印,或者即使只有一个人签名按手印的债务,写借条或欠条时也有文章可作,找夫妻俩要不到钱,起诉时最好也连同夫妻两人(哪怕两人已经离婚了)一起起诉,由法院确认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债务人如果在律师的指导下逃避债务,债权人想要回钱,那难度极大,而且追不回来钱的风险极高。
法条链接《解释二》
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四、一方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
一方个人婚前房产赠予另一方,原来的法律规定如果没过户可撤销,一方故意拖着不过户耍赖,双方离婚,另一方吃亏;如果过户了,则属于对方所有,即便刚过户完就离婚,赠与方只能眼睁睁吃大亏。
《解释二》出台后,赠与的房产到底是一个人所有,还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离婚的时候进行清算,依据婚姻存续时长、孕育子女、对家庭贡献大小、彼此过错等情况,综合判断后做出清算和补偿。
杨小珍律师建议:
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和麻烦,一方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加名”时,最好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帮助写好婚前协议或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衡双方的利益和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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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五、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更有法律依据和底气
婚姻家庭领域一类较多的纠纷是因“婚外情”赠与财物产生的纠纷,《解释二》出台后,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更有法律依据和底气了,不论原配起诉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能改变当事人处分的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原配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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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子女,不能单方撤销
离婚协议是身份关系、财产处理整体协议,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签字和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盖章的《离婚协议》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能单方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男女双方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离婚协议》,已经分给了子女的财产,不可单方要求撤销,除非双方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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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七、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现实中,一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就抢夺、藏匿孩子,不让另一方见的情况特别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解释二》出台后,对于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另一方有了更多维权路径,一是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对于被对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来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权禁令;二是分居期间,可以要求暂时确定抚养以及探望规则;三是不当抢夺、藏匿孩子会丧失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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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八、网络直播打赏视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现网络直播流行,很多男性都偷偷打赏主播,因男方打赏主播双方闹矛盾或闹离婚的情况特别多,即使男方事后反悔,配合女方起诉网络主播和平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难度非常很大,风险也非常高。
《解释二》出台后,一方大额网络打赏主播视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法条链接《解释二》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小珍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和企业家的婚姻家事纠纷。
杨小珍律师履历:
1、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2、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3、湖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4、武汉市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中国法学会成员,湖北省法学会成员
6、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妇联专家志愿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首届遗产管理人
7、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合同管理合规师,武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名录库专家成员
8、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多家单位法律顾问骨干律师
9、高级培训讲师, 多次应邀到各单位培训讲座
10、曾在外企和上市公司任职人事行政经理十多年,现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重点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劳动用工风险管控和公司的各种合同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