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洋,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转为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8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采用互联网方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洋、被告李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取得的不当得利16000元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026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从2023年1月3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日,因生意周转,李四向张三借款,张三通过微信转账向李四支付借款16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张三向李四多次催要借款,但是李四不承认借款,至今拒不归还。原告只有转账凭证,虽然没法证明该笔账是借款,但是,被告取得原告的16000元,属于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利,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系原告的投资款。
经庭审查明,2021年5月1日,原告加入被告微信,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小蚂蚁APP官方下载链接网名及NADGAF6T,原告随后通过微信转入被告账户16000元并用短信载明:我叫一个哥转过来的,交给你了,我相信你,钱给你转过去啦。
同时查明,2023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双方产生争执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加入被告微信并依被告发送的小蚂蚁APP官方下载链接网名及NADGAF6T,通过微信转入被告账户16000元,双方应为委托合同关系。被告认为案涉款项系原告投资,然截至今日,被告并未提交案涉款项的具体去向;也未提交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终止合同主张被告返还1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利息的请求,其对合同未能尽到注意及谨慎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张三返还1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83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原告负担1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