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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左洋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0日 617人看过 举报

2021-09-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5日,被告向其借款200万元用于西安市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工程承包项目,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自开工之日起6个月内还清借款。借条出具后,其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告银行转账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8年2月9日向其还款2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其多次催要至今来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B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被告B向原告A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A现金200万元。借款期开工后6个月内归还,借款人:B。建行文景路支行:434062xxxxxx2397B。”2016年11月28日,原告A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B转账200万元,2018年2月8日,被告B向案外人C转账20万元。2018年3月1日,C向原告A转款20万元,原告A提供的录音显示,被告B承认工程于2017年开工。庭审中,原告A称,被告B借款用于承包禹亳铁路工程太鹿段建设项目施工段路基工程,该工程于2017年3月开工。原告A自认,C的20万元转款系偿还被告B的借款。原告A向本院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普通贷记业务往账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借货关系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中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普通贷记业务往账清单等证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A已经实际交付借款本金200万元,被告B偿还20万元后未再偿还剩余借款,故原告A要求被告程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8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部分,《借条》约定借款期为开工后6个月内,原告A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于2017年3月开工,被告B的录音显示其只认可工程于2017年开工,本院结合被告B于2018年3月1日向原告A还款的事实以及其他证据,依法认定工程于2017年9月2日开工,被告B应当于2018年3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A借款。因此,被告B应当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A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当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被告程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A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B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律师办案心得:本案基本案情简单,但由于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借款期为开工后6个月内,而被告一直否认工程未开工,这就导致借款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左律师通过电话技巧成功取得被告承认2017年工程开工的证据,使得借款期限予以确定,进而帮助原告获得预期之外的20多万利息,获得原告的高度认可。

左洋律师,法律硕士学位,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左律师秉承“专注则精,专业则强”的执业理念,对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精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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