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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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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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研究|你需知道的“民间借贷新规”(二)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729人看过

韬达研究|你需知道的“民间借贷新规”(二)

韬达律师事务所

刘辉简介

刘辉,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二零一八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税务争议解决及纳税筹划、金融商事及民间借贷。



你需知道的“民间借贷新规”(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关于民间借贷担保。

(一)《民法典》的新规定。

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可以是担保人单方出具的保函,或者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

第686条第2款: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敲重点: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敲重点: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给民间借贷的抵押办理登记,不登记抵押权就不生效,但抵押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股权让与担保在民间借贷中常见,这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63条的规定,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效力。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新规第10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以及本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敲重点:企业间借贷只能以企业自有资金借贷,不能转贷、或者使用募集的资金。企业有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很难区别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可能被认定为转贷。企业间借贷只能是偶发的,不能频繁发生。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八、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规第1条第2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可以突破LPR的四倍?

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提及:“因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应当是行业规则。

敲重点:2020年8月新规颁布后大部分法院判决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作为最高保护限额。

九、法定代表人是否对还款担责?

新规22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敲重点:名义上的借款人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实际上的用款人也必须承担责任。体现借款人、用款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

十、关于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人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应当属于信托性质,投资人是委托人,基金是受托人,基金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投资结果由投资人来承担,基金不对投资结果承担责任。

敲重点:如果投资人与第三方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购投资并支付固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人与第三方之间属债权债务关系,整体上来看投资人的“投资”属于民间借贷。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无法统计,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在200万件以上,如果你遇到此类问题,请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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