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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债务未履行,债权人能否依据调解书对剩余全部金额申请执行?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6674人看过

一期债务未履行,债权人能否依据调解书对剩余全部金额申请执行?

韬达律师事务所

赵红简介

赵红,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二零一九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不良资产清收、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交通肇事纠纷、建设工程等诉讼事务。



一期债务未履行时,

债权人能否依据调解书对剩余全部金额一并申请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双方若自愿调解的,对于债权金额比较高而债务人缺乏一次性支付能力的,一般会在调解书中约定债务分期履行期限及金额。但是如果债务人第一期或中间某一期没有按照调解书中的内容履行的,债权人能否对尚未到期的债权全部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拒绝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分期债务中未到期债务。该条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该条所列举的“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被法院作为了只能分期强制执行的最重要法律依据。

还有部分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答复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执行申请,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五款的规定换言之就是确定履行期限还未届满的债务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如生效文书约定了分期履行,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而确定的期限未到时,执行承办法官均会表示未到期债权只能待文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后方可申请执行。

在现实中,如果被执行人有一期未履行,基本可以预料其此后的债务也将不会按期履行,且在已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下,被执行人后面未到期的款项按期履行可能性微乎其微。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节省执行成本,避免出现一份调解书需要多个执行申请的情况发生,律师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可以在调解书中增一句:“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还款,任何一期还款延迟或还款金额不足的,原告均可就全部未履行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民事调解书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是具有给付内容的、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进行该约定,则代表当事人均受调解书内容的约束,有上述表述的,则可以据此对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如在法院调解时没有上述表述,那么律师建议可以申请办理执前查封,即对未到期债权全部向法院申请办理查封,待债权到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扣划,如此也可最大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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