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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研究|《民法典》实施后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影响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788人看过


文 | 韬
达律师  胡丹丹 原创文章

本文共计22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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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丹简介

胡丹丹,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至今为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民法典》实施后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影响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根据夫妻财产制确立的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基本概念、特征

概念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使夫妻得以约定的形式决定夫妻单方财产或双方共同财产的归属,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之间就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而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选用何种夫妻财产制从而订立的契约,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特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了如下表述:“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我国的约定财产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优先性 

从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来看,有财产约定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只有在当事人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虽然有约定但该约定最终被撤销或确认无效时,才有法定财产制的用武之地。因此,法律适用上财产约定具备优先性。

(二)任意性 

任意性是指当事人有选择或创造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自由,就夫妻财产的归属来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不仅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成立之后的财产加以约定,也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成立之前的财产加以约定;而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现实中几乎囊括了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可以约定的绝大部分情形,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处置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三)依附性 

依附性体现在夫妻财产约定制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夫妻人身关系的确立为前提。在婚姻没有缔结前,虽订立但不产生效力;因某些原因导致婚姻不成立或无效时,该约定不发生效力或无效。

(四)可变性

每对夫妻的婚姻爱情和家庭财富不会一成不变,夫妻财产约定制会随当事人的一些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发生改变,例如:婚姻关系存续中双方重新约定、改变财产制的类型,或是一方破产被法院强制终了原有财产制而开始分别财产制等等。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需具备的条件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要具有法定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有效要件。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有效要件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既然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自应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为其有效要件。然而夫妻财产制契约也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亦有其特殊的有效要件。

(一)一般的有效要件

1、订立该约定时双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订立前或订立之后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约定的效力没有影响。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二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如若一方采取胁迫、欺诈或趁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约定。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夫妻财产约定制不得超出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逃避法律义务。

(二)特殊的有效要件

1、婚姻须为有效婚姻。既然是夫妻财产约定制,那么应当以婚姻有效为其特殊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存在有效的婚姻,当事人才互为夫妻,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2、约定须为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由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制是一种与当事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当事人必须亲自订立,而不适用代理,否则无效。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制一旦生效,就发生了法律约束力。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一)就对内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平等的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都要遵守该约定,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和管理权。如果变更或终止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如若夫妻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终止或变更该约定的合意,可以依法进行诉讼。

(二)就对外效力而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第三人事先知道该契约,则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事先不知道该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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