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岚,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二零一六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擅长公司股权,公司治理;劳资、民商事、婚姻家事纠纷等。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该《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作出规定,且明确指出:对于《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计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因此,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势必将成为法院法官统一裁判的重要依据。
本期笔者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关于合同中“解除权”相关问题的司法裁判思路。
一、通知解除的条件。
只有在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该条中涉及的实务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合同解除时间法院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因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若直接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享有解除权的,一般可以认定合同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
(二)解除通知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解除通知可以由解除权人直接发送《解除通知》给对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不是解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法院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以起诉状方式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起诉状就是解除权形式的通知,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论直接通知还是间接通知,只要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这一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符合解除通知的条件,均应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三)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明示放弃。
解除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都可以明示放弃。实务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未能以法定方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其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视为放弃解除权,不能再依约定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条件。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支持。该条涉及的实务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时,律师需要严格把关,避免约定了解除权但因该解除权的约定条件并非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法院最终认定违约方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的实现,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二)法官在判断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不能完全根据合同文本机械地确定合同是否解除,而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确定:
1、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尽管我国《合同法》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是否违约时不考察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但这并不意味着过错在《合同法》中没有任何意义,在考察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要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轻微过失、严重过失还是故意,如果仅是轻微过失,一般不宜认定解除合同成就,该点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考察违约行为形态。如约定的违约行为针对的是附随义务,则在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就要更加谨慎,不能轻易认定解除条件成就;
3、考察违约行为的后果。比如:合同约定若违约方逾期支付租金5天,守约方即享有约定解除权,违约方实际逾期支付房屋租金60天,但截止起诉前,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了全部租金,不存在任何逾期行为,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此时,法院存在极大可能认定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即使违约也不影响该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不能轻易的根据合同约定认定解除合同已经成就。总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鼓励交易原则,不宜轻易地否定一个已经生效甚至已经作出大部分履行的合同。
(三)除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外,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原则上不应允许作出此类约定。一方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缔约方缔约的真实目的。
三、解除权行使期间。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1年计算行使期间。
(一)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合同中双方均可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二)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届满存在本质区别,该期间届满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因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若“躺在权利上睡觉”将导致解除权消灭。
比如:为何在开发商延期交房数年后,业主只能住进“烂尾楼”中,却不能行使解除权,直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开发商提供的制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一般约定为逾期交房90天后,业主需要在60天行使解除权,否则,约定解除权将消灭。
但实践中开发商逾期交房数月又属常态,当业主想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发现已经经过行使期间,解除权消灭的尴尬局面。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仔细研读,及时行使权利。
(三)解除权消灭的事由除了行使期限届满,还包括当事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以及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知道自己享有解除权,但仍然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接受承租人预付的下一季度租金的,可以视为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
综上,本期文章仅对“解除权”相关内容作如上分享,但需提醒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商事交易的始终,该《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解除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内容应否解除时,均应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对守法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制裁与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