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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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原因导致网签合同过期,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73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A与B及中介公司W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由B向A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A或B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超过三十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还约定购房定金为20万元,但未约定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签订后,A与B于2018年8月签订了网签合同,网签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90日内,买卖双方应当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资金监管手续,逾期未办理该手续的,则本合同网签备案状态自动失效;如需交易,应另行网签合同”。A在《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了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续,但B却一直以首付款尚未备齐为由拒不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也不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因此,A诉至法院,以B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定金。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因一方原因导致网签合同过期,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我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了意见:
      首先,根据网签合同的约定,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买卖双方应当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资金监管手续,逾期未办理该手续的,则网签备案状态自动失效;如需交易,应另行网签合同。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因B拒不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原因导致网签合同的备案状态失效,从而导致后续的交易手续无法办理,构成严重违约;同时,根据二手房交易流程,在双方未对重新网签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在买方B。
      其次,按照二手房交易流程,如B备齐了首付款,在签订网签合同当日双方就可以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买方B最晚也应在网签合同备案状态有效期最后一日备齐首付款、办理资金尽管手续并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即《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虽未约定支付首付款的时间,但根据网签合同和二手房交易流程,可推定买方最晚应在网签合同备案状态有效期最后一日支付首付款。在首付款备齐后买方B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一般也可顺利办理。至此,因B拒不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行为,导致卖方A无法获得首付款,更无法获得尾款,卖方A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从而获得购房款的根本性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买方B因逾期付款构成根本性违约。即便是不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卖方A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最后,在买方B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卖方A当然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双方虽未约定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时间,但根据网签合同的有效期,双方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而双方未能在有效期内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原因在买方B,同时在双方未对重新网签达成合意的情况下,B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卖方A不予返还买方B支付的定金。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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