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稳波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1日 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判断时候具有主体资格,其次判断案件结果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上诉人的债权发生在所有权确认之诉之后,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其之间的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案件结果同他不足以达到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程度。在此情况下,高某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我方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上完全否定了上诉人的荒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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