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稳波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1日 20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例也属于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其中的亮点为:
1、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2、本案中劳动者于2018年8月7日申请仲裁,故其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3、2018年8月7日一年知应知一年为2018年7月7日之后的法院应当支持,这是对第一句话的理解;2016年1月1日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计算既2017年的12月21日计算,法院应当支持;2015年1月1日从2016年12月21日计算,已经超出支持区间。
4、本案当事人工作年限为15年半,最多支持年假为25天可最多支持,其余未休年假过期作废。
5、未休年假一般支持2倍。
6年
1次 (优于73.41%的律师)
13799分 (优于96.69%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