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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最新规定

发布者: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土地纠纷 |5157人看过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哪些耕地应被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修订沿革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征收永久性基本农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三、审批限制严格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关于永久性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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