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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对2021年农村拆迁会产生哪些影响?

发布者: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403人看过


由于原土地管理法未规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加上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所以土地征收成为了建设使用用地的唯一渠道,为此征地规模的不断扩大,进而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扩大化解释和认定成了违规操作,本不属于征地范围的农民土地房屋违法的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也就是拆迁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拆迁,并且征收方在征收拆迁过程明显恶意压低补偿款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避免类似情形,规范征地拆迁,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

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说,除以上 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外,涉及征地拆迁的,属于违法拆迁。遇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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